看解决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需要事实与企业规章制度相结合
看解决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需要事实与企业规章制度相结合
供稿人:孙君宇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8日晚上10点20份左右,昆山某压铸公司压铸车间,当班的锅炉工卢某指挥叉车工轩某在锅炉倒完铝汤后加入未经烘干的大块铝料,致使锅炉内千度高温铝汤爆出,设备爆裂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 ,公司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卢某、轩某的渎职行为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给与其开除处分。同时,又分别对压铸车间班长王某、课长黄某等人根据规章制度给与处分。其中卢某、轩某因不服公司处理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给与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调查与处理】
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该案后,卢某、轩某抗辩均认为与自身无关。卢某认为投掷大块潮湿铝料致使锅炉炸裂的行为人是轩某,其工作职责只是照看锅炉,对锅炉进行日常检修,锅炉炸裂与自身毫无关系。轩某则认为,自己不是锅炉工,是按锅炉工卢某的要求进行投放的,材料是否有水分自己也不清楚,而且自身并非故意将潮湿的大块铝材料投掷进去的,是不慎滑落的,公司不配备履带输送装置,要求人工投掷,在这过程中肯定会有意外发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卢某、轩某日常工作职责表、日常工作投料记录本、公司培训记录、现场视频、公司规章制度作为证据,予以证明卢某的工作职责不仅是照看锅炉,主要还包括对炉料添加材质筛选和添加比例的把控;轩某的工作主要内容确实是按要求进行使用叉车添加炉料,但作为公司同样对其进行了投料培训,多次培训告知所投铝料必须不能沾水。
最终仲裁委审理认为,从工作职责表、日常投料记录本、公司培训记录以及轩某的描述可以得出,卢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选料投料,其对锅炉的养护是辅助工作。轩某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投料,但投料前应当检查所投材料是否含有水分。
因公司自卢某、轩某入职以来多次培训了相关安全投料的知识,所投铝料绝对不能有水分,其也表示知晓,故卢某作为选料人员应当对所投材料予以辨别;轩某虽然主要工作是听指挥进行投料,但在卢某未予以辨别的情况下,其自身也应当对材料进行检验,卢某与轩某应当默契配合完成安全生产。此次安全事故中,卢某、轩某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存在渎职行为,险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公司作为用工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因工作渎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可给与其开除处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及有关规定,裁决驳回卢某、轩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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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出现违纪,公司给与处分必须将事实与公司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相结合。任何抛开事实或者抛开规章制度,都将不能合理、合法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中卢某、轩某出现违纪,其第一时间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所陈述的事件事实是避重就轻,撇清自身责任,为此公司必须用相应的证据链来还原事实本身。很多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都有一个误区,反映事实就是机械的将事件的现场反映出来,这其实是片面的。本案中视频证据是能完全反映出现场情况的,但是它却不能证明这与卢某之间的关联性,就像卢某抗辩的那样,投掷行为非自身所为,故与其本身无关。因此如本案中公司仅仅以此视频作为抗辩依据,必然会产生败诉的后果,视频本身不能反映出责任人之间的关联性。而公司一并提供的日常工作职责表、日常工作投料记录本、公司培训记录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有效的证明卢某工作的工作内容是配料,那么配料当然是需要检查材料,什么材料能添加,什么材料不能添加,本案现场出现材料遇水爆炸的事故,其当然与卢某渎职有关联性。
2、当然有了违纪事实,必须也应当配合公司的相应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用于规范公司全体成员及公司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它是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本案中,卢某、轩某渎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正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给与解除的情况,但是除却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能给与解除的情况外,最重要的,也是公司经常能使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不能全部给与规范到,比如员工打架、不服从主管明令、旷工等等,虽然法律没明确对与各种情况规范,但公司只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在员工触犯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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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不仅仅是对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做一个法律分析,另外一个层面是提醒公司及员工,对于安全生产问题是马虎不得的。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本案中我想对于企业,对于卢某、轩某等人来讲案件本身的胜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也是万幸的是没有演变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对于安全生产,企业不仅仅应当紧抓,而且还应当督促员工去重视安全生产的问题;员工作为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实践者,更是应当重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只有企业与员工都对安全生产予以重视,才能有效的提升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