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并不必然为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并不必然为肇事逃逸
供稿人:吴雪昌
案情简介
陆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项某、陈某、平安保险向其支付各项赔偿。项某收到法庭传票后,认为自己有保险,开庭时保险公司会帮其处理的,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认定项某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为逃逸,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项某承担。一审判决后,项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调查与处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经过开庭审理,认定项某虽事故后离开现场,但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肇事逃逸,支持项某的上诉理由,驳回陆某对项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项某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否为逃逸。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项萍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但根据交警部门对项萍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项萍对事故发生并不知情,其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交警部门也未认定项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审法院认定项萍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缺乏事实依据,系认定有误。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案件形态,很多机动车驾驶员认为自己投保了足额的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帮其处理,但由于事故中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导致有利益冲突,特别是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